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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11月被判处管制一年;2012年9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1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月16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6月3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该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到六安市金安区双河镇**村**组,开门进入被害人关某某家,窃走物品。

二、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戚桥村复兴组,翻院墙入院进入被害人曾某某家中欲实施盗窃,被及时赶回来的曾某某及家人发现并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曾某某、关某某的陈述;

4.证人徐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5.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晖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贰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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