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孙某某(聋哑人),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9********,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限徒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三千元。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区分局南站派出所抓获,同年9月3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带回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霍邱县看守所。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为实施盗窃行为4次偷开他人机动车,价值94385元;8次盗窃他人稻谷,价值22402元,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将张某甲停放在六安大市场二期的皖N*****海马面包车偷走。后该车被找到并发还,经霍邱县价格中心认定价值8360元。
2、2019年8月30日夜,被告人孙某某将韩某某磊停放在六安市金安区明月港湾的皖N*****面包车偷走。后该车被找到并发还,经霍邱县价格中心认定价值30030元。
3、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将张某乙停放在六安市汽车北站对面胖子门窗门口的皖N*****小货车偷走。后该车被找到,经霍邱县价格中心认定价值35325元。
4、2019年9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皖N*****面包车将陶某某堆放在霍邱县岔路街道家门口的16袋半稻子偷走。经霍邱县价格中心认定价值2300元。
5、2019年9月10日10时20分,被告人孙某某将司某某停放在合肥市北二环华泰锦绣苑文达宾馆门口的皖A*****北汽威旺面包车偷走。后该车被找到并发还,经霍邱县价格中心认定价值20670元。
6、2019年9月10日晚,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皖A*****X面包车将闻某某堆放在霍邱县长集街道家门口的30袋稻包偷走。经霍邱县价格中心认定价值2760元。
7、2019年9月10日晚,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皖A*****面包车将卢某某堆放在霍邱县长集镇钱店村三合组的二三十袋子稻包偷走。经霍邱县价格中心认定价值3450元。
8、2019年9月19日夜里,被告人孙某某驾车将王某某堆放在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永兴村柴家圩组家门口的12袋稻谷偷走。经霍邱县价格中心认定价值1242元。
9、2019年9月23日夜里,被告人孙某某驾车将徐某某堆放在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江神路家门口的12袋稻谷偷走。经霍邱县价格中心认定价值2645元。
10、2019年9月23日夜里,被告人孙某某驾车将李某某堆放在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永兴村柴家圩组家门口的29袋稻谷偷走。经霍邱县价格中心认定价值3335元。
11、2019年9月24日夜里,被告人孙某某驾车将殷某某堆放在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华祖村家门口12袋稻谷偷走。经霍邱县价格中心认定价值2760元。
12、2019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车至霍邱县马店镇李西圩村楼东组的杨某某家,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杨某某家大门撬开后,将杨某某堆放在家中的34袋稻谷偷走。经霍邱县价格中心认定价值3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庆正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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