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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涉嫌盗窃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公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系长途货运司机,2014年两人合伙购买了一辆蓝色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苏******)和拖挂厢(车牌号:苏*****挂),经常跑江苏、上海至广西。2018年9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驾车由江西沿S320省道进入茶陵县,后在高陇镇光明收费站上G72泉南高速往南宁方向行驶,停靠云阳山服务区加油站加油。李某某将车辆停放在19号加油枪位置熄火,后由被告人孙某某下车持卡加油,当被告人孙某某持卡准备插卡加油时,发现加油机内有油卡可直接提枪加油,出于贪便宜的心理,趁员工未发现之际直接提枪给自己的苏******(苏*****挂)货车进行加油,待油箱加满后上车指挥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被盗柴油损失为3469.56元。被告人孙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向云阳山服务区加油站退还了3469.56元,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接报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抓获经过、(4)李某某提供的账本记录、(5)调取证据清单、(6)营业执照、(7)交易流水报表、(8)谅解书、(9)收条、(10)户籍信息;2.证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谭某甲、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现场勘验笔录;5.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伟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52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资料光盘1张。

3.证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谭某甲、谭某乙。

4.起诉书副本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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