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宁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住临邑县**镇**村**号。于2007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5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从紫云乘车来到镇宁自治县,10时许,经过镇宁自治县**镇街上,孙某某遂下车在街上行走,当行至**镇***组被害人陈某某家时,其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平口凿撬开陈某某家房门进入家中,其在陈某某家经过一番查找后逃离案发现场。当日11时许,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镇宁县**镇***路边的树林里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罪犯档案资料及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及辩解。5.勘验、辨认: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沁娥
检察官助理:罗琪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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