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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公开版)_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5196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县**镇**村。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早晨,被告人孙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到容城县**村村北水泥路时,发现路边倒在地上电线杆上架设的光缆被压在地上,产生了将光缆切割后盗走卖钱的想法。随后其用随身携带的电动角磨机将地上的光缆及相邻未倒地的电线杆上架设的光缆和钢索割断。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共割断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容城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雄安新区分公司正在使用的光缆8根长度约800米、钢绞线3根长度约300米,造成各项损失价值36115元。被告人孙某某破坏上述两个公司正在使用的光缆,影响中国移动公司2000户固定上网用户、11个村手机无线用户上网和通话,阻断历时3小时28分钟。影响中国电信公司至雄县中兴波分、容城至雄县本地网备用、容城至昝岗OTN业务2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艳芬

(院印)

2020年8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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