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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71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号,现住*********号楼*单元**户。非党员,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安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年**月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不用参加驾驶证考试直接办理C1驾驶证信息,20**年**月**日受害人李某通过被告人孙某某的微信好友陈某某向被告人孙某某的6228***************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23000元,用于办理C1驾驶证,后被告人孙某某未办理C1驾驶证也未退还钱款。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20**年**月**日,被告人孙某某与受害人李某达成调解并取得李楠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受害人陈述:受害人李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4、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2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美玲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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