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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公诉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招远市**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也系原招远市**农机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出生地及原户籍所在地山山东省栖霞市**镇**村,现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招远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601。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海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向海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院对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一案无管辖权,遂于2019年6月15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经审查确认对该案具管辖权,遂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第一次自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7月30日;第二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5日);因证据不足,退回海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的丈夫王某某与其姐姐王某乙合伙注册成立招远市**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农机公司”),该公司以销售农用机械为主营业务,由王某乙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夫妇亦参与该公司一般经营管理工作。2017年初,因王某乙罹患重症不能理事,被告人孙某某遂成为裕丰农机公司实际负责人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2018年8月,裕丰农机公司注销。被告人孙某某遂注册成立招远市裕兴农机有限公司并任公司实际负责人,该公司仍以原裕丰农机公司经营办公场所从事农机销售业务。

2016年至2017年,河南省新乡市和协饲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协机械公司”)生产的“9HWS-250C”型饲料混合机通过原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审核,获得国家农机定额补贴资质,并由该公司的山东区域经理罗瑞蒙负责在山东各地推广销售。据查,2017年和协机械公司向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投档报备的“9HWS-250C”型饲料混合机填报的最低市场零售价为38500元∕台,补贴额为11400元∕台,同时该企业对其农机报价出具承诺书,承诺其销售价格真实有效。

2016年至2017年间,罗瑞蒙到烟台市境内的海阳市、栖霞市、莱州市和招远市等地联系农机经销商推广销售“9HWS-250C”型饲料混合机。

2017年秋,罗瑞蒙到裕丰农机公司向被告人孙某某推销“9HWS-250C”型饲料混合机。经与孙某某商议,罗瑞蒙以每台8500元的出厂价先后三批次共向孙某某销售66台“9HWS-250C”型饲料混合机。

被告人孙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免费赠送、挂名购买或者以几百元至千元不等的低价等方式向购机农户销售上述饲料混合机,同时要求购机农户将每台机器的补贴款11400元归孙某某所有,孙某某再利用以经销商“裕丰农机公司”名义虚开的每台38100元的销售发票向招远市农机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农机补贴。

2018年10月,烟台市农机管理部门对下辖各县市区农机经销商借销售“9HWS-250C”型饲料混合机之机虚开销售发票套取农机补贴行为开展核查。被告人孙某某遂与罗瑞蒙相串通,签订虚假日期、虚假零售价的销售合同,并由孙某某伪造购买价为38100元、单机补贴额为11400元的农户《补贴机具询问调查笔录》,以掩盖孙某某虚开销售发票套取农机补贴的不法行为。

经查实,自2017年10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借销售购进的66台“9HWS-250C”型饲料混合机之机,以低价销售、虚开高额销售发票的方式骗取国家农机定额补贴款共计人民币191400元。

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招远市裕兴农机有限公司被海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购机农户明细表、农机购置发票及补贴资金申请表、银行“一卡通”等书证;2、证人兰某甲、兰某乙、姬某某等购机农户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开发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强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三册、散页材料一宗

_3、随文移送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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