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滨城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以有能力帮助寇某某在滨州市**所办理外地军转驾照落户为由骗取3500元现金,所得赃款后用于偿还债务。现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寇某某。
2、2015年冬,被告人孙某某以有能力帮助张某某办理驾驶证消分业务为由骗取2900元现金,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债务。现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张某某。
3、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其有能力帮助王某某在滨州市**所办理车辆“111”及“777”号牌为由骗取16000元,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债务。现已将赃款全部退还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2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楠
2021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滨州市滨城区**村,电话1321071****;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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