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住**镇**村**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参与网络赌博欠下大量债务,谎称其要通过办理网络贷款归还债权人的欠款,将自己的微信小号推荐给债权人,冒充网贷放款人员,以办理贷款需要补贷、收取费用等各种理由,骗取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人民币共计48699元,所骗款被其用于赌博挥霍。
1、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孙某某以办理网贷偿还高某某债务为诱饵,利用微信小号冒充放款人员,以办理贷款收取“家访费”、“好处费”、“利息费”等为由,诈骗高某某人民币34051元。
2、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孙某某以办理网贷偿还李某甲债务为诱饵,利用微信小号冒充放款人员,以办理贷款需要收取费用为由,诈骗李某甲人民币3988元。
3、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孙某某以办理网贷偿还李某乙债务为诱饵,利用两个微信小号冒充放款人员,以办理贷款需要补贷以及刷销量等为由,诈骗李某乙人民币10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晗宝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玲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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