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孙镜淇,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254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街道**路**幢**室。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分别于2016年11月、2018年11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镜淇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期间,被告人孙镜淇先后5次从徐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1.5克后贩卖给吸毒人员金某某、王某某;且3次容留金某某在其位于本区**街道**路**幢**室的家中吸食冰毒。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13日下午,金某某向被告人孙镜淇微信转账500元要求购买1包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孙镜淇以600元的价格从徐某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0.3克,并与金某某共同吸食。
2、2019年2月14日下午,金某某向被告人孙镜淇微信转账600元要求购买1包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孙镜淇以600元的价格从徐某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0.3克,并与金某某在其家中共同吸食。
3、2019年3月12日凌晨,金某某向被告人孙镜淇微信转账600元要求购买1包甲基苯丙胺0.3克,被告人孙镜淇以600元的价格从徐某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并与金某某在其家中共同吸食。
4、2019年3月23日中午,金某某向被告人孙镜淇微信转账600元要求购买1包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孙镜淇以600元的价格从徐某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0.3克,并与金某某在其家中共同吸食。
5、2019年3月28日凌晨,王某某向被告人孙镜淇微信转账800元要求购买1包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孙镜淇留下200元,以600元的价格从徐某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0.3克,并与王某某共同吸食。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孙镜淇到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镜淇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通话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镜淇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情节严重,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镜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娜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镜淇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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