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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孙某某,别名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553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临时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同年6月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依法批准,在颍上县西三十铺镇三十铺社区以每亩6万元钱的价格征收该社区王枪庄村、后王村农民土地,用于建设房屋并销售,2017年7月工程主体完工。经阜阳市土地勘测规划院鉴定,孙某某违法建房破坏耕地面积20515.09平方米,合30.77亩(其中:基本农田4720.03平方米,合7.08亩;一般耕地15795.06平方米,合23.69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借条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孙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颍上县西三十铺镇孙某某违法建房涉嫌破坏耕地程度鉴定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房,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刚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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