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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四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孙某某,出家名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9********,汉族,大专文化,和尚,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现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17日)两次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因准备在**镇**村**修建寺庙,在未办理相关林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到该山场挖掘平整林地,造成林地破坏。2019年5月29日南安市公安局聘请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对该山场进行鉴定。经鉴定,**镇**村**被平整破坏地块面积为6.7275亩,其中生态公益林地3.3050亩,位于**村*自然村03大班060小班范围内;另一块一般用材林地2.1731亩,位于**村**自然村04大班010小班范围内;另外一块一般用材林1.2494亩,位于**村**自然村04大班020小班范围内。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积极开展补植复绿,2020年3月30日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对该山场补植复绿情况出具鉴定:在被占用林地面积6.7275亩范围内,补植复绿树种为榕树,每亩132株,成活率91%,每亩已成活120株,计807株;符合造林技术规程中的绿化造林密度、成活率的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报告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欧阳某甲、欧阳某乙、欧阳某丙、郑某某、欧某甲、欧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6.7275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小海

检察官助理 陈玲玲

                            2020515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四册及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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