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商睢检刑诉〔2019〕423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7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区**街*号*号楼*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无社会危险性,于2018年12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7月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7日下午17时许,为索要韩某某所欠的高息债务,被告人孙某某跟随杜某甲、杜某乙及杜某甲、杜某乙雇佣的黑社会成员赵某某、社会闲散人员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商丘市开发区**院对面**小区韩某某前妻郝某甲家中,对郝某甲进行殴打、辱骂、恐吓,夜间轮流大声叫骂阻止郝某甲及其3岁幼子睡觉,致使郝某甲儿子受到严重惊吓。直至次日下午15时许,杜某乙又召集社会闲散人员与要带郝某甲脱离其控制的人员发生冲突,后开发区派出所出警后将杜某乙、郝某甲等人带至开发区分局。经民警调解,郝某甲得以脱身。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郝某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梅
刘言金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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