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户籍地**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园***号,现居住于**市**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6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市公安局**分局民警在**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内查获被告人孙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疑似物两支、铅弹疑似物2375枚、射钉弹885枚。经鉴定,枪支疑似物两支均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铅弹疑似物为5.5mm气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具备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居住于**市**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卷外证据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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