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购买台安县**村村民胡某某所有的位于**镇**场的杨树37株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37株杨树砍伐。经辽宁松海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砍伐的林木蓄积16.3571立方米。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承包合同、**林业站证明、(**林业站及胡某某)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证人胡某某、胡某甲、冉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辽宁松海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鞍山市台安县**镇**村**场采伐林木蓄积调查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玉军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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