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住宁乡市**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宁乡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被宁乡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4月初在没有在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周某某等人在宁乡市**镇**村**组**冲其自留山山林内砍伐林木马尾松,被宁乡市森林公安局查获。经宁乡市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孙某某所伐林木立木蓄积达28.139立方米。后宁乡市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4月13日对孙某某所滥伐林木依法进行扣押,并要求其将所伐林木运送到指定地点,但孙某某一直推诿拒绝上缴林木。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所伐林木己被宁乡市森林公安局扣押的情况下,仍擅自将所伐林木按照430元/吨的价格出售给肖某某(另案处理)。肖某某雇请人员在孙某某处将树木进行装运后,对其所装树木进行称重过磅,过磅后肖某某从孙某某处所装树木为12.6吨,肖某某按照430元/吨的价格付给孙某某5400元树资,后肖某某将树木予以转卖,获得树款7308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被传唤到案。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犯罪所得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马尾松原筒;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繁荣矿业材料单、照片、微信转账截图、聊天记录等;3.证人彭某甲、李某某、彭某乙、肖某某、阳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笔录类证据: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 林木采伐现场鉴定意见及告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孙某某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孙某某已退缴违法犯罪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康莉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00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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