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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滥发林木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海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8年10月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海城市**镇**村村民王某甲、王某乙以及王某丙的位于**镇**村西山山场内的柞树,孙某甲于2019年12月在未经到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下擅自雇佣他人将此地树木砍伐。经海城市恒祥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调查意见:1、砍伐柞树位置为**镇**村3林班6小班,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蚕场;2、砍伐柞树的蓄积为41.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自首材料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镇**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镇**村村民委员会介绍信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孙某乙、刘某某、孙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恒祥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调查意见;

5.勘验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森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宝林

检察官助理:王化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孙某乙、刘某某、孙某丙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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