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27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源城区小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54.3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秀娟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 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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