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犯盗窃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孙某甲红,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孙某甲红窜到河源市源城区华达街西二巷28号,见被害人许某某家的楼梯间门某某关,便偷偷溜入并到其中一间房间翻找财物,在衣柜内翻找到人民币800元,随后又翻找到人民币25000元和三只戒指、一对耳环、一条手链、两条项链等黄金首饰,一并拿走逃离现场。案破后,被告人孙某甲红将上述财物悉数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返还物品清单,关于不予受理价格认定的函,监控视频截图,保证书,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孙某甲红的户籍资料;2、证人黄某某、肖某某、何某某、孙某丙、任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红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是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还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红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惠频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红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