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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玩忽职守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7〕36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64********,汉族,高中文化,原砀山县****分局**,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宿舍。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1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砀山县**局**分局税收管理员期间,负责砀山县**辖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日常巡查管理工作。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孙某某对张某甲(另案处理)的砀山县**木业有限公司、砀山县**木业有限公司、砀山县**木业有限公司三家企业日常巡查管理过程中,接受张某甲的吃请、礼金后,不认真尽职尽责监管核查企业的生产经营、设备运转等情况,日常巡查走过场,致使张某甲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293份,并大肆虚开税款合计4349351.8元,期间三家企业共缴纳税款995981.96元,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3353369.84 元。

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接通知来本院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宿州市**局日常巡查工作底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红丽

代理检察员:訾晚芳

2017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砀山县**路**宿舍。

2.侦查卷肆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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