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口检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51968********汉族,大专文化,系原林口县农村自来水管理总站站长、林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处主任、项目法人代表,住林口县**镇**广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口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充调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本案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3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担任林口县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处项目法人代表,对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负责。
2014年7月,林口县开始实施2013年度林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一标段工程,解决包括龙爪镇镇直在内的村屯17个、人口1.14万人,学校6所、师生人口0.43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工程包括水源工程、管网工程、水处理工程、井房及供水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履行法人责任制,并要求采取措施保障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进度。林口县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处为项目法人单位,林口县水务局为项目主管部门。
2014年7月,林口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上述工程项目并与林口县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处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期153天。当月项目开工后,**公司在龙爪镇镇直仅对合同造价为人民币124,710.00元的两口井进行了施工,后因施工方案不统一而停止施工。2015年9月,郑某某未通过**公司,将龙爪镇镇直饮水安全工程交给龙爪镇龙爪村村委会组织施工,由林口县水务局提供材料及工程款。后该村委会将管网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林口县**维修队,该维修队施工了3,000米左右管网工程后因工程款等问题而停止施工。2015年12月,郑某某在该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安排**公司以“借款”为名,通过龙爪村村委会向**维修队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50,000元,该款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从该公司收到的国家专项资金中支付。2018年10月,因**维修队施工的管网工程未达到施工方案设计标准,经林口县水务局、龙爪镇政府、龙爪村村委会三方查验后废弃。孙某某未认真履行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的职责,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0.00元。
2014年7月至2018年8月,工期为153天的龙爪镇镇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只施工了两口井和3,000米管网工程,绝大部分工程没有施工。致使龙爪镇镇直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近四年没有得到解决,居民未能及时、方便地获得安全的生活饮用水。并引起群众上访、黑龙江省电视台对此进行公开报道,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2018 年1 月23 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林口县监察委员会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及破案经过、黑龙江省水利厅文件、林口县水务局文件、关于调整林口县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处组成人员的请示及批复、林口县水务局说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价款预付款证书、记账凭证、财政专项资金拨付通知单、工程开工申请审批表、施工组织设计申请审批表、进场人员和施工设备申请核查表、进场材料设备申请核查表、施工合同、龙爪镇龙爪村自来水新建工程明细、银行交易流水、2013年度黑龙江省林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综合实施方案、会议纪要、关于林口县龙爪镇直和龙爪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情况说明及现场相片、上访材料、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等;
2. 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于某某、韩某某、杨某某、董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黑龙江省电视台新闻夜航栏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0.00元,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佟志刚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诉讼卷宗四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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