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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玩忽职守案)_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5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户籍所在地辽阳市文圣区**镇**街**号,现住辽阳市白塔区**社区**号楼**楼。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14日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3日指定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8月5日,张某甲注册成立辽阳县小屯镇张某甲砂场(后更名为辽阳市宏安砂场),经营范围为建筑砂开采。2011年4月18日,张某甲注册成立辽阳县小屯镇宏宇砂石加工厂,经营范围为非金属砂石加工销售。两企业注册地**镇**村****。同时,张某甲实际控制辽宁鸿河集团矿业公司(以下简称*甲厂)所属一条生产线。2010年至2015年间,上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4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吴某甲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甲厂系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戌在小屯镇上麦村共同经营所有,其所属一条生产线为张某甲实际控制。该生产线在生产过程中规定午间不休息,同岗位**交替用餐。2010年7月5日中午,在该厂上班的**吴某甲用水管冲刷泥坑中的泥浆进行选矿作业,当其弟吴某乙用餐回来准备替班时发现,吴某甲倒在泥浆中,吴某乙准备抬出吴某甲时发现其身上有电,后关闭电机电闸,由多名在场**将吴某甲抬出,发现吴某甲身上有电击伤,120出诊后确认吴某甲当场死亡。吴某甲死后,其妻子、亲属和殡仪馆工作人员均看到吴某甲一条腿的大腿内侧有一道伤痕,发青紫色,对应脚心处还有火柴头大小的穿孔。

2018年9月30日,经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17)辽1003刑初58号判决,认定吴某甲的死亡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苏某甲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苏某甲系**企业**,负责向破碎机内倒砂石料及砂石料的疏通等砂石加工工作。2012年8月23日上午10时,苏某甲在生产工作时掉入正在运转的破碎机内,随即工友发现并将其从破碎机内抬出,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厂医院出诊后,确认苏某甲当场死亡。

2018年6月26日文圣区联合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蒋某甲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5年8月24日晚8时,时任张某甲企业厂长的蒋某甲酒后到该厂检查生产工作。期间**张某丙驾驶铲车向破碎机运料过程中,误将正在检查生产工作的蒋某甲刮倒,致蒋某甲身体多处重伤,当晚被送往辽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次日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6月26日文圣区联合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刘某甲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2年10月9日晚8时,负责破碎机传送带开关控制的刘某甲在宏宇砂石加工厂工作时,被皮带轮绞掉右臂。事后经法院调解张某甲赔偿刘某甲20万元。

2017年文圣区联合调查组认定该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8年9月30日,文圣区法院认定张某甲在生产过程中无视安全生产法规,未对**进行安全培训,对危险设备不设防护装置,致使**盲目蛮干、违章冒险作业。期间发生过多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张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小屯镇安监站负责协调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张某甲的企业长期未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没有对安全员进行培训,从业人员没有进行过安全生产的培训,没有安全生产的相关制度,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企业内没有警示标志,没有安全防护用具,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都没有落实到位。时任安监站**被告人孙某某,曾多次到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其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后,只是口头提醒,没有责令企业整改,也没有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该情况,最终导致张某甲的企业内发生四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损失。

案发后,2019年11月19日,孙某某被辽阳市纪委监委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审批表、关于小屯镇政府孙某某同志退休情况的说明、关于张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发地的情况说明、关于辽阳市文圣区宏安砂场“8·23”其他伤害事故结案的请示、关于辽阳市文圣区宏安砂场“8·23”其他伤害事故结案请示的批复、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辽阳市文圣区宏安砂场“8·23”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处理条例》、*乙厂**死亡案件调查的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调查的请示、小屯镇安监站职责、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记录、企业纳税明细、企业明细表、小屯镇百日安全大检查周检情况汇报、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值班记录、关于印发辽阳市文圣区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关于印发辽阳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文圣区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五级五覆盖”和“五落实五到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基本流程、辽阳市文圣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文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职责、文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文圣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文圣区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民事调解书、伤残等级鉴定书、党员材料以及调查单位出具的处置建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张某丁、张某戊、吴某丙、曹某某、吴某乙、杨某某、韩某某、苏某乙、苏某丙、刘某乙、温某某、金某某、刘某丙、朱某某、陈某某、蒋某乙、张某丙、侯某甲、王某甲、胡某某、赵某某、郭某某、冯某某、王某乙、宋某某、王某丙、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小屯镇安监站站长任期内对监督检查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玩忽职守,造成人员死亡、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被调查单位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洋

检察官辅助:侯立志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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