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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8〕1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早点店。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3月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县**镇**路**号**早点店内,为让面粉更快发酵,将明知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含铝泡打粉掺入面粉中,生产成包子对外销售。经鉴定,使用的香甜泡打粉铝的残留量为36200mg/kg,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为1110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及抓获经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郇某甲、郇某乙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j18020828、j18020829号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中敬

2018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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