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县*镇**村*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在家中使用白酒、中药药渣、干辣椒等原料制造大量药酒,进行包装并印制宣传名片,称药酒为祖传中医秘方,专治风湿、类风湿、股骨头坏死等疾病。孙某某通过摆摊设点等方式售卖自制药酒,非法获利2万余元。经东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孙某某销售的自制药酒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药酒不符合药品管理法规规定,仍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长贵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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