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4〕22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59********,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3年12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4年6月29日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民权县公安局于2014年7月2日重新移送我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村自己开的卫生室内销售“九味蛰虫丸”药时被民权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孙某某销售的“九味蛰虫丸”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席传芝证言;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书、拉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户籍证明;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东风
检察员:邓鑫
二0一四年七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二册25页及全部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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