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盗伐林木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2611,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住********屯。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9年12月30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由长春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农安县森林公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凌晨5时许,伙同崔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在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动用机动车辆,将位于农安县**乡**村*社屯东东西林带内李某某个人所有的林木盗伐38棵,立米蓄积14.109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崔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5,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盗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潮

(院印)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