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93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 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现住慈溪市**镇**村**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男, 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汝南县**镇**村,现住慈溪市**镇**村**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
、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至2020年5月20日间,被告人孙某某先后4次至位于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半掘浦沿308号被害人邓某某经营的电器配件厂内,共计窃得各种规格的电风扇网罩模具22个,其中直径300mm模具10个、直径350mm模具7个、直径400mm模具4个、直径500mm模具1个。经价格认证,上述模具合计价值人民币10 500元(以下币种同)。
同年4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先后3次至位于慈溪市新浦镇双庆浦村四塘江东路8号被害人罗某某经营的昊悦五金厂内,共计窃得电风扇网罩模具8个、废铜管1根(均无法估价)。
同期,被告人孙某某先后多次将窃得的上述模具和废铜管运赃至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被告人伍某某租住处,予以销赃并得款3 800余元。被告人伍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低价予以收购并转卖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800元。
到案后,被告人孙某某、伍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已退赔给被害人罗某某10 000元,被告人伍某某已退赔给被害人邓某某10 500元,均取得了对方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孙某某、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伍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建权
二○二○年九月四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号**室取保候审,联系号码:181********;被告人伍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路**号**室取保候审,联系号码:139********。
2.量刑建议书5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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