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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李某某、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乡**村**庄**号**户。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9月3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0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乡**庄**村三里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0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乡**村**队**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0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曹某某、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案件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阜南县**街上,采用破窗接线头的方式,将杨某某的红色神鹰王牌农用车盗走。后联系被告人李某某骑摩托车返回现场,将摩托车骑走。后孙某某又联系被告人曹某某将农用车切割成块,用李某某的四不像农用车将碎块拉至废品收购站销售。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辆价值人民币52211元。

(二)2019年7月的一天,孙某某窜至阜南县**街上,采用破窗接线头的方式,将冯某某的蓝色北京牌农用车盗走。后孙某某联系李某某骑摩托车返回现场,将摩托车骑走,让曹某某将农用车切割成块,用李某某的四不像农用车将碎块拉至废品收购站销售。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辆价值人民币8911元。

(三)2019年8月13日,孙某某窜至临泉县**镇,采用破窗接线头的方式,将张某甲停放在临泉县**镇张庄(S102路北侧)的蓝色江淮牌农用车盗走。后孙某某联系李某某骑摩托车返回现场,孙某某将摩托车骑走,后孙某某联系曹某某将农用车切割成块,再用李某某的四不像将切割的农用车碎块拉至废品收购站销售。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辆价值人民币41791元。

(四)2019年9月的一天,孙某某窜至阜南县鹿城镇,采用破窗接线头的方式,将张某乙停放在阜南县鹿城镇路边的蓝色福田牌农用车盗走。后张某乙通过GPS定位找到该车并在车中蹲守,孙某某发现有人后逃窜。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467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车辆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孙某某等人供述;

6.鉴定意见;

7.检查笔录等;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孙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桂强

2020年1月19日

附:1.上列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换押证3份。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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