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44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暂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园**栋**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寿县**乡**村**队)。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20年7月某日,被告人孙某某翻窗进入昆山市千灯镇裕花苑二期**栋**室,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500元,后利用被害人内裤进行手淫。
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非法侵入住宅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再次翻窗进入昆山市千灯镇裕花苑二期**栋**室,利用被害人杨某某内衣内裤进行手淫。
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谅解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500元;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为志
检察官助理:江雪锋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镇**园**栋**室,联系方式1871778****;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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