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5〕193号
被告人孙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9********,汉族,小学辍学,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委。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5月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6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尹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孙某趁其村西地无人之际,向李某谎称同村村民凌某某家的十棵杨树归其所有,并偷偷将该杨树卖给李某,得树款2700元。经鉴定,涉案杨树价值2445元。案发后其父赔偿给凌某某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孙某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犯罪嫌疑人孙某系1989年出生,作案时已满25周岁,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犯罪嫌疑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3.立木材积鉴定书,证实涉案10棵杨树立木材积为3.2606立方米。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立木材积为3.2606立方米的杨树价值2445元。
5.证人凌某某,证实其子凌某某在西地种的十棵杨树,被犯罪嫌疑人孙某偷着卖给李某了,孙某的父亲赔偿给其5000元钱。
6.证人陈某某,证实今年正月,凌某某的父母发现凌某某地里的杨树被伐了,通过打听得知是犯罪嫌疑人孙某偷着卖给李某,李某伐走了,经其调解,孙某的父亲赔偿给凌某某家5000元钱。
7. 证人李某,今年年前,犯罪嫌疑人孙某找到其说有几棵杨树要卖给其,其以为树是孙某的,其便跟孙某到尹店乡黄砦村西地河沟里看了树,是十棵杨树,谈好价钱,就将树伐了。
8. 被害人闫某某,证实今年过年期间其父亲凌振超到其家西地发现其家所种10棵杨树被伐,经过打听得知,该杨树被犯罪嫌疑人孙某偷卖给睢县大寨村一个开超市的了。找到孙某后,孙某赔给其5000元钱。
9.犯罪嫌疑人孙某供述,证实今年过年期间,其因没钱花,将其村西地凌某某家的十棵杨树偷卖给了李某,卖了2700元钱,案发后其父亲赔偿给凌某某家5000元钱。
犯罪嫌疑人孙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多次稳定的供述,详细供认了其偷卖被害人凌某某家杨树的事实进过,与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能够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证据间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孙某盗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李红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及全部案卷材料共计47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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