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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族,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8********,文盲或半文盲,无,户籍所在地靖西县******,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2020年9月12日至9月22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同年10月27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去到江门市江海区******一楼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自行车偷走,之后又去到******一楼将被害人区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自行车偷走。得手后被告人以人民币40元(以下币种相同)变卖给彭某某。同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从彭某某处缴获两辆被盗自行车并发还被害人。

同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去到江门市江海区******停车间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沂蒙之星牌电动车(评估价值890元)偷走,之后将该车以50元变卖给张某某。

同年10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去到江门市江海区******停车棚,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粉红色台铃牌电动车(评估价值2270元)偷走,藏匿于麻园湾底里的一个停车场。

同年10月26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被村委会工作人员抓获,之后公安机关到场将其抓获,并缴获被盗的红色台铃牌电动车,公安机关从张某某处缴获被盗的红色沂蒙之星牌电动车,现已将两辆电动车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电动车等物证;

2.扣押清单、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曾某某、区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伟乐

                                               检察官助理 辛霓红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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