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县**街道**路西三里黄被害人赵某某家中,采取撬防盗窗的手段进入赵某某屋内,盗窃赵某某家中两万零伍佰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侯冰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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