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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31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住安徽省亳州市**县**街道**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涡阳县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街道**路西三里黄被害人赵某某家中,采取撬防盗窗的手段进入赵某某屋内,盗窃赵某某家中两万零伍佰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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