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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为湖南省华容县,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华容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9日被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4日零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本区坪山路上海大厦门口停车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C2***U号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元及香烟(无法估价)盗走后离开现场。

2、2019年10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本区妙云街与淮秀街交叉路口,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C1***6号轿车内的1部小米手机(经鉴定,价值1433元)盗走后离开现场。

3、2019年11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本区美桐街锦江之星酒店附近,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C1***5号轿车后备箱打开欲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孙永权发现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害人报警,2019年11月22日9时许,公安人员经侦查后,在本区东美社区白云网咖内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制作的被盗财物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制作的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等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调取的案发现场附近沿路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实施第三起犯罪的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到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代理检察员:唐冰颖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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