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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一部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75********,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号楼*号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家属院。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0月11日重新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去商丘市睢阳区宋城办事处*****小区朋友家做客,离开时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小区9号楼楼栋门口白色小鸟牌三轮电瓶车盗走。

2019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去和谐局小区内宝贝儿教育学院幼儿园内将教室里的一台酷开55寸液晶电视机和多媒体小音箱盗走。

经认定,小鸟牌三轮电瓶车价值7200元、酷开牌55寸电视机价值1872元、多媒体音响价值80元,共计金额9152元。案发后,被盗白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酷开牌电视机、多媒体音响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候某某的陈述;3.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监控光盘1张;4.鉴定意见: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凤梅

检察员:韩卫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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