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一部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51989********,蒙古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因涉嫌盗窃罪,经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2日被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回家(**小区**号楼**单元**室)时,经过一楼发现**室门未关,孙某某先回到家又返回一楼,到**室门口敲门确认屋内无人后进入屋内,将在卫生间附近的桌子上充电的一部黑色华为nevo7Pro手机拿回家中,约一周后孙某某到霍林郭勒市一家手机店用一百元将盗窃的黑色华为nevo7Pro手机刷机处理,刷机后孙某某开始使用该手机。经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2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7.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萨仁高娃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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