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95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岗县花坪镇**号。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月27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我市横栏镇**村**号出租屋一楼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梁某连停放在该处的1辆吉箭牌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孙某某处缴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2、同年1月28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何某某窜至横栏镇*路**灯饰配件门口,盗走被害人姚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白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无法鉴定)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同年1月29日,公安机关在横栏镇**村**号一出租屋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妍妍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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