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刑诉〔2020〕Z271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30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镇**村**户,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小区**号楼**楼**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因自家修理铺的工具经常被人拿走,心理不平衡,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1月27日、2019年12月1日、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4日、2019年12月5日,多次在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可朵加超市新时代店内盗窃拖鞋、果冻、罐头、木耳、毛巾、内裤、水饺、馄饨、洗发水等多种商品供个人生活,可朵加超市新时代店员工曾打电话发短信联系被告人孙某某协商解决盗窃一事,被告人孙某某置之不理。后被告人孙某某窜至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亿佳美超市福华店,于2020年6月22日、2020年6月23日、2020年6月24日盗窃小柿子、酸奶、牛肉干、香瓜供个人生活。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集宁区亿佳美超市福华店内盗窃黄豆酱后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可朵加超市丢失商品监控内被盗窃物品清单手写、可朵加超市被告人购物记录清单、可朵加超市丢失商品明细表、短信截屏照片、亿佳美福华店监控内丢失商品明细、户籍信息
2.证人卫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证言
4. 辨认笔录、指认作案地点
5. 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频监控录像
7.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因心理不平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志清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乌兰察布市看守所
2.案卷壹册、光盘壹张
3.起诉书拾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证据目录各壹份
5.换押证壹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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