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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曾因盗窃,于1989年8月5日被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骗取他人财物,于1992年7月9日被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合并行政拘留三十日;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6月1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3日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8日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9月6日上午,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街**号内**号陈某某家的西屋内,窃得陈某某放在双人床枕头下的人民币6000元。后孙某某逃离现场,并将窃得的人民币6000元予以挥霍。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璠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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