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6********,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社区**区**委**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里**区**号楼**门**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9月4日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市场内,将被害人季某某(男,55岁,内蒙古人)放在市场内的手串、挂件等物品共计454件窃走,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8240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9月6日被查获归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里**区**号楼**门**楼**);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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