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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县**乡**村,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后平房。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其儿子赵某某(已死亡)来到哈尔滨市双城区**商场二楼的“**男装”店,趁人不注意盗走一件黑色男装。

2019年11月6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再次伙同赵某某来到哈尔滨市双城区**商场,在一楼的“**鞋店”内盗走一双棉鞋。

2019年11月6日9时许,孙某某、赵某某又来到哈尔滨市双城区**街**楼下“***布鞋店”,盗走一双北京布鞋。

2019年11月6日9时30分许,孙某某、赵某某来到双城区**商场,在“***皮草店”内盗走一件黄色女式大衣。孙某某将大衣带出商店后被店员发现并将其带回控制。赵某某见状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孙某某带回接受调查。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四起,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110元,所盗物品案发后由公安机关收缴并全部返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等;

2、被害人杨某某等人陈述;

3、同案犯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孙某某系主犯,且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盗窃罪的法定刑为三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建议对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春婷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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