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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30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长丰县**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县**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03年4月17日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8年9月10日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骑电动车路过合肥市庐阳区清源路口中菜市附近时,趁卖甘蔗、山芋等农产品的被害人倪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机动三轮车脚蹬上的女式皮质挎包盗走,拿出包内现金人民币375元5角后将该挎包偷偷放回原处,后离开。

随后,孙某某继续骑电动车沿清源路向东行驶约300米,于13时40分许,在本市庐阳区清源路与淮北路交口附近趁卖水果的被害人代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小货车内副驾驶位置一塑料桶内共计现金人民币691元盗走,后离开。

2019年10月31日21时30分许,孙某某在合肥市长丰县**小区**栋**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在其身上现场查获代某某被盗现金人民币691元,在其所骑电动车座位下查获倪某某被盗现金人民币375元5角,均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及相关材料、追缴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代某某、倪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陈述、供述;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6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婕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安徽省长丰县**小区**栋**室的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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