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2412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街道**村委会**村,租住巢湖市“**”小区**B**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开始被告人孙某某长时间借宿在其朋友蔡某某位于巢湖市**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期间与蔡某某及家人共同日常生活,蔡某某告知了被告人孙某某家中防盗门锁的密码,同年4月底被告人孙某某搬离,但仍有衣物留在蔡家。2020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欲至被害人家中取回自己衣物,15时许到蔡某某家门外,输入蔡某某之前告知的密码打开防盗门锁进入室内,趁蔡家无人,在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窃取蔡某某的合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镯一只,后将黄金手镯出卖,得赃款人民币17800元。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黄金手镯、合金项链共计价值人民币20327元。
2020年5月13日被害人蔡某某报案,当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被盗的合金项链,赔偿了被害人黄金手镯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彩金项链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关于本案被盗黄金手镯、合金项链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巢湖市**小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荣柱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64页、其他证据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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