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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荣成市**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先后到荣成市东山、宁津、崂山街道办事处盗窃作案8次,盗窃现金人民币1310元,手机3部,所盗现金及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3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7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到荣成市**街道**村**号毕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和手机一部,但孙某某未将手机带走。

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到荣成市**街道**村**号周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200元左右。

3、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到荣成市**街道**村**号刘某某家中盗窃,但未盗窃到有价值的财物。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到荣成市**街道**村毕某甲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200元左右。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到荣成市**街道**村**号钱某某家中盗窃,但未盗窃到有价值的财物。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到荣成市**街道**村,打碎门玻璃进入李某某家中盗窃,但未盗窃到有价值的财物。

4、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到荣成市**街道**村**号程某某家中盗窃,但未盗窃到有价值的财物。

5、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到荣成市**街道**村李某某宿舍内,盗窃黑色华为手机一部,所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6、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到荣成市**街道办事处**村徐某某家中盗窃OPPO手机一部,所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2019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从孙某某处扣押该手机,2019年10月21日发还给徐某某。

7、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到荣成市**街道办事处**村丛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200余元、OPP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所盗现金及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500余元。

8、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到荣成市**街道**村王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50余元。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到荣成市**街道**八里**村**号王某甲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360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在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

2.书证:扣押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毕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荣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盗窃刘某某、钱某某、李某某、程某某家之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英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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