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孙某某(乳名“会明”),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人,务农,住临沂市高新区**村。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号中华轿车,携带螺丝刀、弹弓、玻璃爆破器等工具,先后在费县**,采取破坏车窗盗窃车内物品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窃得现金、手机、笔记本电脑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8339.7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驾车至蒙阴县垛庄镇黄仁水库附近,将临沂市兰山区**镇**村的徐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鲁******号红色马自达6轿车玻璃砸坏后,盗窃车内棕色皮包一个。
2.2018年8月5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驾车至费县薛庄镇石岚水库东侧,将**镇**村村民李某甲停放在路边的鲁******号枣红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玻璃砸坏后,盗窃车内现金200余元。
3.2018年8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驾车至费县许家崖水库西岸扬水站处,将费县**镇**村村民李某乙停放在路边的鲁*****号白色荣威360轿车玻璃砸坏后,盗窃车内现金100余元。
4.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驾车至费县许家崖水库附近,将费县**镇***村村民夏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鲁******号白色哈弗轿车玻璃砸坏后,盗窃车内现金200元、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
5.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孙某某驾车至临沐县郑山街道王埠前村附近,将临沂市河东区**镇**村村民张某某放在河边的鲁******号黑色传祺越野车玻璃砸坏后,盗窃车内价值930元的vivox9plus手机1部、鱼竿9根、炫赫门香烟9盒。案发后手机已被追回。
6.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孙某某驾车至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周山头村附近,将**街道**村村民刘某某停放在许家崖水库边的鲁*****号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玻璃砸坏后,盗窃车内现金200元及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物品一宗。
7.2019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驾车至费县胡阳镇北尹大桥西莱庄村附近,将临沂市兰山区***镇**村村民谢智某某放在路边的鲁******号白色吉利博越车玻璃砸坏后,盗窃车内现金92元、机械手表1块。
8.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驾车至费县探沂镇王富村北滨河大道南侧,将**镇**村村民李某丙停放在路边的鄂******号黑色汉兰达越野车车玻璃砸坏后,盗窃车内现金28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公章等物品一宗。
9.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驾车至莒南县板泉镇沐河大桥附近,将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的吴某某停放在沭河泄洪大堤上的苏******号棕色标志3008SUV车玻璃砸坏后,盗窃车内价值1900元华为mate20手机1部、小苏烟5盒。案发后手机已被追回并返还。
10.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驾车至临沐县郑山街道王埠前村沐河附近,将临沭县**街道***村村民张某甲停放在河边的鲁******号起亚K2轿车玻璃砸坏后,盗窃车内价值570元的vivoXpiay6手机1部。案发后手机已被追回并返还。
11.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驾车至沂南县双堠镇小埠村蒙河附近,将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村民马某某停放在河边的鲁******号大众途观SUV车玻璃砸坏后,盗窃车内价值330元的华为麦芒手机1部。案发后手机已被追回并返还。
12.2019年1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车至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王埠前村附近,将临沭县***街居民毛某某停放在沭河岸边的鲁******号汉兰达汽车玻璃砸坏后,盗窃车内现金300余元、价值3300元的华为MRC-W50笔记本电脑1台、飞科剃须刀1个及银行卡、加油卡等物品一宗。案发后笔记本电脑已被追回并返还。
13.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驾车至费县城头桥东侧滨河大道,将费县**小区居民张某乙停放在路边的鲁******号三菱欧蓝德汽车玻璃砸坏后,盗窃车内兰陵白酒2瓶。
14.2019年1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车至费县薛庄镇南外环薛庄法庭西侧路北,将临沂市兰山区**公馆居民张某丙停放在路边的鲁******号黑色奔驰轿车玻璃砸坏后,盗窃车内蓝色satchi牌花格手提包1个(内有人民币5000元、美元200元(折合人民币1407.78元)、价值40元诺基亚RM-1134老年手机1部、黄金项链、黄金算盘及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等物品一宗)、人民币纪念币300元;将费县**家属院居民丰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鲁******号黑色牧马人车玻璃砸坏后,盗窃车内金佛牌1块、金项链等物品一宗。案发后手提包、人民币、美元、手机、黄金算盘及证件等已追回并返还张露。
15.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驾车至郯城县胜利沂河大桥附近,将临沂市高新区**社区居民李某丁停放在河边的鲁*****号灰色斯柯达明锐轿车玻璃砸坏后,盗窃车内价值670元的华为畅享9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110报警记录、费县公安局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徐某某、李某甲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晓霞
检察官助理:张恒环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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