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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现住吉林省敦化市**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敦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 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夏季的一天,在敦化市**镇***,被告人孙某某趁无人之机,通过门镜使用自制的开门工具将其对门邻居陈某某家的房门打开,进入屋内后未盗窃到财物。

2、2018年夏季的一天,在敦化市**镇***,被告人孙某某趁无人之机,通过门镜使用自制的开门工具将其对门邻居陈某某家的房门打开,进入屋内后,将陈某某挂在卧室墙上的绿色手提包中现金人民币740元盗走。

3、2020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看到陈某某将家门钥匙落在门上,便将钥匙拔下来,以方便其盗窃时使用。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在敦化市**镇***,孙某某趁无人之机,利用之前陈某某遗落的钥匙将其家房门打开,进入屋内后未盗窃到财物。

4、2020年6月18日14时许,在敦化市**镇***,被告人孙某某趁无人之机,利用之前陈某某遗落的钥匙将其家房门打开,进入屋内盗窃过程中被陈某某发现,未盗窃到财物。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740元,盗窃未遂三次。案发后,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指认照片、办案说明、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不起诉决定书等书证;

(二)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三)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指认笔录、搜查笔录;

(五)手机录像光盘壹张;

(六)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孙某某由于意志以外原因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华祥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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