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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龙检公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朝阳市双塔区,住朝阳市双塔区**街**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朝阳市龙城区多个居民小区盗窃电动车6辆、电动车电瓶16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20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朝阳市龙城区某地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蓝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后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得赃款人民币30元。经辽宁慧衡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80元。

2. 2020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朝阳市龙城区某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李某甲在该处的白色小刀牌电动车2块电瓶盗走,后卖给朝阳市龙城区西城华府小区附近废品收购站,得赃款人民币70元。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12元。

3.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朝阳市龙城区某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电动车盗走,后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得赃款人民币3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4.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朝阳市龙城区某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灰色富士达牌电动车盗走,后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得赃款人民币3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5.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朝阳市龙城区某小区*号楼楼下将被害人蔡某甲在该处的深蓝色尊驰牌踏板式电动车4块电瓶盗走,后卖给朝阳市龙城区西城华府小区附近废品收购站,得赃款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64元。

6. 2020年4月末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朝阳市龙城区某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邵某甲停放在该处的黑色绿佳牌踏板式电动车2块电瓶盗走,后卖给朝阳市龙城区邵峰摩配店老板李某乙,得赃款人民币80元。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82元。

7.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朝阳市龙城区某小区*号楼*1单元楼下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红色太阳牌电动车4块电瓶盗走,后卖给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新大洲电动车修理店老板高某某,得赃款人民币60元。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80元。

8. 2020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朝阳市龙城区某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李某丙在该处的黑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后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得赃款人民币3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9. 2020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朝阳市龙城区某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黑色邦德牌踏板式电动车2块电瓶盗走,后卖给朝阳市龙城区邵峰摩配店老板李某乙,得赃款人民币70元。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64元。

10.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朝阳市龙城区某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告人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酒红色富士达牌踏板式电动车盗走,后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得赃款人民币45元。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080元。

11.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朝阳市龙城区某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红色电动车盗走,后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张某某,得赃款人民币35元。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缴发还失主。

12.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朝阳市龙城区某某园小区一期*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宋某某在该处的电动车2块电瓶盗走,后卖给朝阳市龙城区新大洲电动车修理店老板高某某,得赃款人民币80元。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34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盗窃12次,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396元。

2020年5月28日,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民警在朝阳市龙城区恭喜发财网吧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证人李某乙、高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乙、张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辽宁慧衡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盗窃现场照片等;6.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呼延金平

检察官助理:张志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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