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95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曾于200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地铁口B口处,用自制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迟某某的一辆黑色路虎牌电动两轮自行车盗走,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360元。
当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电动两轮自行车已被查获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盗电动两轮自行车及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被告人孙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迟某某陈述;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某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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