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 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720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赵某家,因未发现有价值物品及没有找到屋门钥匙而原路翻墙返回。
2020年10月3日,被告人孙某某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孙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李 静
2020年11月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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