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刑诉[2014]376号
被告人孙**,别名孙**,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2198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商丘市梁园区平台镇朱寨村沈楼村**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1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0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4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孙**在商丘市梁园区园中园小区A21903室秦**家中将秦**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块雷达手表盗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雷达手表价值人民币8070元,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9670元,案发后,脏物被失主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的供述;2、被害人秦**的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涛
代检察员:徐亚萍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孙**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侦查证据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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