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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71********,汉族,文盲,务农,住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2月29日被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6月23日被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8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6日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浚县善堂镇西褡裢村,将被害人代某某的一辆江辉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610元。

2.2020年4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浚县黄河路中段海尔厨房电器门市前,将被害人田某某的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200元。

3.2020年4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浚县卫溪东大街东城故事冷饮店门前,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雅马哈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000元。

案发后,被盗车辆均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代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提取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那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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